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市专业年鉴编纂出版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津志办发〔2019〕11号
各区地方志办公室、天津年鉴社、市级年鉴编纂单位:
《天津市〈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实施细则》《天津市专业年鉴编纂出版工作规范(暂行)》已经2019年第18次馆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市专业年鉴编纂出版工作规范(暂行)
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
天津市《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提高编纂质量,发挥地方综合年鉴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级地方综合年鉴(以下简称年鉴)。
第四条 年鉴编纂出版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存真求实,确保质量。
第五条 年鉴编纂出版应遵守国家关于保密、著作权、出版、广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章,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和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规或政策,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年鉴编纂出版应做到观点正确,框架科学,资料翔实,内容全面、记述准确,编辑出版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年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业务培训、制定有关标准和规范、审核年鉴的出版。
第八条 年鉴编纂单位应成立年鉴编纂委员会,负责审定年鉴编纂出版方案,决定年鉴编纂出版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年鉴编纂单位,应设立年鉴编辑部,负责年鉴编纂出版的各项具体工作。编纂队伍应保持稳定。
第十条 年鉴供稿单位报送年鉴编辑部的稿件,应经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年鉴应经编纂单位领导审阅批准后出版,并在3个月内送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框 架
第十二条 年鉴框架应涵盖年度内本行政区域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年鉴框架应做到分类科学,层次清晰,领属得当,编排有序。
第十四条 年鉴框架应突出年度特点和地方特色。
第十五条 年鉴框架应保持相对稳定,同时依据年度特点和事物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年鉴框架分类应参照相关分类标准,结合社会实际分工和本行政区域特点进行。
第十七条 年鉴框架结构一般分为类目、分目、条目三个层次。
第十八条 年鉴各层次标题应准确、规范、简洁,能够揭示所记述内容的特点,避免重复。
第四章 资 料
第十九条 年鉴资料应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本行政区域密切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年鉴主要辑录上一年度的资料,一般不上溯下延。
第二十一条 年鉴资料应具有为现实服务的价值和存史的价值。
第二十二条 年鉴资料应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能正确反映事物发展的脉络和轨迹。
第二十三条 年鉴资料应真实,人名、地名、时间、事实、数据、图片、引文等应准确。未经核实的资料不得收录。
第二十四条 年鉴采用的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未列入统计范围的,以业务主管部门的为准。数据不一致时,应加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年鉴编纂单位应拓宽资料搜集渠道,资料除依靠各供稿单位提供外,还要通过查阅档案、报刊和提炼网络信息,以及调查访问等方式进行搜集。
第五章 内 容
第二十六条 年鉴内容应存真求实,客观反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年鉴内容记述应综合运用多种形式,一般以条目为基本记述单元。
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等类型。综合性条目反映年度内各个领域发展变化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主要包括发展概况、重要举措、基础数据、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等;单一性条目一事一条,记述某一具体事件的来龙去脉,要求基本要素齐全。
第二十八条 条目。条目编写应做到:
(一)选题选材注重有效性、完整性和新颖、准确、系统。
(二)有效信息含量大,避免空洞无物和简单重复。消除部门工作总结、报告痕迹。不应记述非部门主要职能的信息。
(三)坚持述而不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
(四)标题中心词突出,题文相符。
(五)条目排列有序,并避免单个条目构成分目。
第二十九条 大事记。选录大事要得当,做到重要事项不漏,时间、地点、人物(单位)、结果等要素齐备。可将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
第三十条 图片。年鉴应有卷首专题图片、随文图片。
图片选用注重典型性、资料性,突出反映重大事件、重要成果和热点问题。
图片要清晰、美观;文字说明应简洁、准确,要素齐全。
随文图片应图文相符,以图释文。
慎用少用领导人、会议照片,忌用人物标准照。
第三十一条 地图。地图选用应遵守国家关于地图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办法,需经过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标注审图号。
第三十二条 表。表格包括标题、表体以及必要的表注等。
表格内容要准确,设计要规范。
第三十三条 附录。附录主要收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其他形式。年度内具有特殊意义的资料可采用特载、特辑、专文、专记或其他形式集中汇辑。
(一)特载、特辑。以全文或摘要的形式收录本行政区域有关领导的重要讲话,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文件和政务活动。
(二)专文和专记。收录价值较高的调研报告和论文,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十五条 人物记述可采用简介、名录、表等形式,入鉴人物应严格掌握标准,人物记述应做到客观、准确、公允。
第三十六条 年鉴应设编辑说明,主要介绍年鉴编纂的指导思想、记述的时空范围、类目的设置情况、资料的来源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年鉴具有工具书性质,应有完备的检索系统。
年鉴应编制详至条目的中文目录,根据需要可编制英文目录或少数民族语言目录。
索引应提供丰富的检索信息,名称概念清晰,标目符合主题原意,标引准确。
第三十八条 年鉴内容记述应减少交叉重复,多处记述同一事物的应各有侧重。
第三十九条 年鉴使用记叙文、说明文等文体,文风要朴实,记述要流畅。
第四十条 年鉴使用规范、统一的简称和缩略语,名称、时间、地点、事实、数据、计量单位、术语等的表述应前后一致。
第六章 出 版
第四十一条 年鉴编纂应建立健全审读、审核和校对制度,确保质量。
第四十二条 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数字、计量单位使用和索引编制、图片选用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四十三条 编辑校对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封面设计应庄重大方,完整著录年鉴名称与卷号、编者名、出版者名。年鉴名称、卷号要醒目。
年鉴名称,一般冠以行政区域名称,如“天津年鉴”。如两级行政区域名称相同,下级年鉴名称另加“市”“区”字样,如“天津市河北年鉴”,以避免与河北省年鉴混同,在封面左上方标注“天津市”字样,在封面黄金分割处居中标注“河北年鉴”,又如“天津市和平年鉴”,在封面左上方标注“天津市”字样,在封面黄金分割处居中标注“和平年鉴”,以避免与沈阳市和平区年鉴混同。
年鉴卷号,以出版年份标识,标注在年鉴名称后,如“2020”。
第四十五条 版式设计应疏密得当,留白页少,字体、字号选择要既能区别结构层次,又有较好的视觉效果。
第四十六条 版权页刊载版本记录应完整。
第四十七条 一般采用16开本,文字横排。
第四十八条 印刷、装帧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标准。
第四十九条 制作出版电子版年鉴,应遵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条 年鉴应逐年编纂,做到当年编纂当年出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市专业年鉴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天津市专业年鉴编纂出版工作规范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专业年鉴编纂出版工作,提高编纂质量,更好地发挥其资政、存史、宣传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中指组《全国年鉴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年鉴的编纂出版,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专业年鉴,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编纂的,系统记述本领域或本单位综合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 专业年鉴的编纂,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面系统、客观准确地记载本领域基本情况和上年度主要工作,精心组织,精心撰稿,精心编审,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专业年鉴的编纂,必须遵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民族、宗教、军事、政法、科技、外事等敏感问题的表述和评价,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专业年鉴应当逐年编纂,一年一刊,连续出版,有条件的公开出版。
第六条 专业年鉴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年鉴主办单位所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专业年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业务培训,制定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专业年鉴的主办单位,应当成立年鉴编纂委员会,负责审定年鉴编纂出版方案,决定年鉴编纂出版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专业年鉴的主办单位,应当设立年鉴编辑部或专门机构,负责年鉴编纂出版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条 专业年鉴的主办单位,应当建立稳定的撰稿人队伍,由承担撰稿任务的单位确定撰稿人。
第十一条 专业年鉴撰稿单位报送年鉴编辑部或专门机构的稿件,必须经撰稿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发。
第十二条 专业年鉴必须经主办单位的领导审阅批准,方可出版发行。
第三章 年鉴编纂
第十三条 专业年鉴的编纂,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全面、系统、客观、准确记述;
(二)突出专业特点,不旁及其他领域内容;
(三)突出年度特点,注重反映新情况、新举措、新成果;
(四)务求精益求精,精编细校,前后一致,不产生歧义。
第十四条 专业年鉴应当科学分类,根据本领域和专业特点设计框架结构并保持基本稳定。
第十五条 专业年鉴的内容一般包括综合情况、动态信息、统计资料、附录及检索系统等部分。
(一)综合情况一般有以下内容:
1.特载,置于全书之首,以全文或摘要形式收录上级主管机关重要文件、重要政务活动。
2.特辑,收录上级机关和本领域有关领导的重要讲话。
3.专文,价值较高的调研报告和论文等。
4.大事记,置于动态信息之前,应当常事不书、以时为序、以事系人、详略有别,记载有重大影响、有史料价值的活动和事件。
(二)动态信息,设立若干类目,类目下设分目,分目下设条目。类目应当设概述,分目应当设概况,置于所在类、分目之首。概述(概况)应包括社会背景、年度基本情况、工作特点、主要成绩、重要数据及存在问题等要素。既反映年度发展变化脉络,又体现资料信息的连续性和可比性。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专题性条目。综合性条目应当记述发展概况、重要举措、基础数据、成绩和问题;专题性条目记述某一具体事件来龙去脉。
(三)统计资料,分为综合性统计资料和配属性统计资料。综合性统计资料以表格和数据的形式反映本领域年度综合情况,置于动态信息之后;配属性统计资料作为条目的重要补充和说明,置于条目之后。
(四)附录,置于统计资料之后,收录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资料。
(五)检索系统,包括目录和索引。目录置于正文之首,有条件的可以采取中英文对照的形式。索引置于卷尾。
第十六条 专业年鉴应设置照片、示意图、表格等图表。年鉴之首可刊登本领域重要活动、重要成果的照片,刊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照片、题词,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 审核出版
第十七条 专业年鉴实行“三审定稿”制度。初审由年鉴编辑部或专门机构对内容、文字和体例审查修改;二审由撰稿单位进行审查核对;终审由主编、副主编审阅定稿。
第十八条 专业年鉴实行“四校”制度。年鉴编辑部或专门机构对年鉴文稿进行四遍校对,确保无政治性、常识性错误,一般技术性差错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
第十九条 专业年鉴的封面署年鉴主办单位名称,正文前署编辑说明、编纂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编辑人员名单,内文中的特载、特辑和专文,按各自的格式署名,每个条目后括注撰稿人姓名或撰稿单位名称。
第二十条 年鉴名称在书脊和封面用较大的字号标出,主办单位的全称用稍小字号标出,使用国家标准字体,不使用个人题签。
第二十一条 专业年鉴应当以阿拉伯数字在封面和书脊标明出版年份,不标年鉴记载内容的年份。
第二十二条 专业年鉴采用大16开版面印制,硬壳精装,封面设计应美观大方,体现时代特点和专业特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市编纂专业年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