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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地方史研究丛书和天津地情资料丛书编著出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年鉴指导部 时间: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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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地方史研究丛书和天津地情资料

丛书编著出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志办发〔2019〕7号

各区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

  经2019年第32次馆党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天津地方史研究丛书和天津地情资料丛书编著出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

天津地方史研究丛书和天津地情资料丛书

编著出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地方史研究丛书和天津地情资料丛书(以下简称丛书)编著出版工作,不断提高组织水平和出版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天津地方史研究丛书,包括专著、史话、论文集等,旨在对某一行业、某一领域、某一重要事件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研究和记述;对重要人物、重要纪念日、重要活动的研讨所形成的论文进行收集、整理、记述。

  天津地情资料丛书,包括某一行政区域或行业(部门)反映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著述,以及家谱、年谱、族谱等人文资料,旨在对域内气候、水文、建筑、土产、风俗、习惯、居住、饮食、方言等进行记述。

  第三条 丛书编著出版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紧扣天津城市特点、地域特征、历史根脉、风俗习俗等,客观记述天津的发展脉络和不同历史阶段的特征,深入挖掘和传承天津优秀文化,讲好天津故事,为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提供精神动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丛书编著出版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质量第一原则,把精品意识贯穿计划、选题、编著、评审、出版全过程,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保密关、出版关,力求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优秀作品。

  第五条 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市地方志办公室)成立丛书编纂委员会。丛书编著出版工作,由丛书编纂委员会负责,年鉴指导部承担丛书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第六条 制定计划。丛书编纂委员会每年三月拟定编著出版实施计划,包括丛书选题、方法步骤、专家评审、印刷出版、经费预算以及有关措施等内容,报请馆党委会审批。

  第七条 确定选题。丛书选题分为指定选题和自报选题两类,每年四月由丛书编纂委员会向社会公布选题指南。指定选题由丛书编纂委员会提出并选定编著者;自报选题由编著者按照选题指南要求自定,按相关要求自行完成撰稿。

  第八条 组织编著。丛书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丛书选题要求组织指导编著者撰写形成初稿,并对初稿按编写说明(凡例)、篇章结构与格式、标点符号、引文注释、图表排列、计量单位等规范标准进行审核把关,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第九条 专家评审。丛书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送审稿专家评审会。会前,报送会议方案,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议程、经费支出、会议保障等内容。会上,由评审专家对送审稿的观点、体例、行文规范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其历史价值和社会影响做出评估,并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会后,组织编著者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定稿。

  第十条 合同签订。定稿确认后,丛书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行政保卫处,按照国家政采规定和市档案馆采购管理办法,招标确定出版社,丛书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汇报丛书拟出版准备情况,报馆长办公会审定后,按规定程序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排版印刷。丛书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将定稿送交出版社,经其审定后排版印刷,完成出版。印装采用16开本,封面除印制统一标识外,署“天津地方史研究丛书”或“天津地情资料丛书”。样书版式须报经馆领导审定后确定。

  第十二条 成品移交。丛书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在接收到成品书后,须1个月内依规移交天津市地方志馆。

  第十三条 总结归档。丛书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上报丛书编著出版情况报告。对编著出版过程中形成的计划、报告、请示、批复、合同文件(一式四份)、样书及相关电子版材料等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丛书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其著作权按合同约定由组织编纂的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市地方志办公室)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