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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志书编修行文规范(试行)》等七项规定的通知

来源:方志指导部 时间:2019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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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志书编修行文规范(试行)》等七项规定的通知

津志办发〔2019〕10号

各区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机构改革后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修订及新制定的《天津市地方志书编修行文规范(试行)》《〈天津市志〉编修及审查验收规定(试行)》《〈天津市志〉人物篇撰写参考意见(试行)》《〈天津市志〉印刷规范(试行)》《天津市区级地方志书编修及审查验收规定(试行)》《天津市区级地方志书出版印刷规范(试行)》《天津市乡镇村和街道社区志书编修及审查验收规定(试行)》共七项关于志书编修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天津市地方志书编修行文规范(试行)

  2.《天津市志》编修及审查验收规定(试行)

  3.《天津市志》人物篇撰写参考意见(试行)

  4.《天津市志》印刷规范(试行)

  5.天津市区级地方志书编修及审查验收规定(试行)

  6. 天津市区级地方志书出版印刷规范(试行)

  7. 天津市乡镇村和街道社区志书编修及审查验收规定(试行)

  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

附件1

天津市地方志书编修行文规范(试行)

  为提高地方志书编修效率,保证行文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和《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文体语言

  第一条  志书采取统一称谓。冠以下限时的规范行政区域和单位名称,即“天津××区(县)志”“天津市志•××志”。首修志书,不需括注断限起止年份。续修志书,用括号括注起止年份。处理好与前志的衔接,并注意对前志的拾遗、补缺、纠讹,必须重述前志内容的,应当精炼浓缩。

  第二条  坚持志书基本体例。志、记、述、传、图、表、录等体裁并用。结构采用“篇、章、节、目”体。志书之首设综述、大事记,志书之末设人物、附录。

  第三条  志文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行文准确、朴实、严谨、简洁、流畅。对人物、事物的褒贬寓于事实记述之中。除引文和附录的文献资料外,慎用口语、方言、文言、半文言。

  第四条  使用规范汉字。除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况外,遵照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执行。书写格式自左向右横排。

  第五条  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遵照《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执行。

第二章  时间表述

  第六条  纪年采用两种方法:辛亥革命前采用朝代年号,加括注相对应的公元纪年,如“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辛亥革命后,采用公元纪年。公元纪年要写完整,不能省略,如“1997年”不能写成“97年”。

  第七条  大事记中的时间,只有年份没有具体日月的,采用“是年”;只有月份没有具体日期的,采用“本月”;同一天里有两条以上的大事条目时,采取在首条前写时间,以后各条前面加“同日”。年代不详者,排于本阶段之末;月份不详者,排于本年之末;日不详者,排于本月之末。

  第八条  表述时间要准确具体。不使用时间代名词,如“今年”“前年”“上月”等,也不要使用“最近”“不久以前”“多年来”等模糊时间概念。

第三章  称谓名称

  第九条  志文记述用第三人称。不用“我市” “我区” “我军”“本局”等第一人称。政党、政区、机构、军队等首次出现用全称,再次出现用规范通用简称。为避免完全第三人称叙事的单一,可选用“全”“内”等词进行辅助表达,如“全市”“市内”“全区”“全局”等。

  第十条  人物直书姓名,不冠褒贬之词。除引文外,姓名之后不加任何称呼,如“同志”“先生”“女士”等泛称。为反映历史真实,必要时姓名之前可冠以职务、职称。如出现人物的原职务,“原职务”置机构之后,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不称“原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机构变更导致职务的变化,“原”字加在机构前面,如“原天津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第十一条  记述历史朝代、政府机构、军队时,采用当时的称谓。如清王朝,不称“满清”。北洋军阀统治的政府称“北洋政府”,国民党政权的政府称“国民政府”,不称“旧政府”。日伪傀儡政府称“日伪政府”,如单指汪精卫政权可称“汪伪政府”。日本军队称“日本侵略军”,不称“日寇”;日军、伪军可合称“日伪军”。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史实,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国府”等称谓,应称“台湾当局”。

  第十二条  关于历次政治运动的记述,严格按照《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规定。如“十年动乱”“文革”,应称“文化大革命”;“四人帮”应称“江青反革命集团”;“四化”应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或称“社会主义现代化”。各行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口头流行的略语,如“三资”“五讲四美”“三种人”等,首次出现时应括注其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各种文件、会议、公报名称用全称,不用简称、俗称。如名称过长,在首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并括注以后所用的简称。简称应概念准确,避免产生歧义。

  第十四条  地名应使用国家和天津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名称。历史地名使用原名,并括注志书下限时的名称。

  第十五条  使用外国各种名称,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首次在志书中出现时,括注外文原名全称。

  第十六条  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并括注拉丁文。科学术语凡有中文定名的,采用中文名称,括注外文原名全称。尚未确定中文名称的,可采用合理的暂行名称。

第四章  统计数据、数字与计量单位

  第十七条  行文中的统计数据,采用国家和地方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统计部门没有统计的,采用业务主管部门数据。

  第十八条  正确使用数字。遵照《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执行。

  第十九条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运用,遵照《量和单位》(GB3100-3102)执行。行文中的数量符号、物理量符号及其他符号、代号的书写应保持前后一致。度量衡单位要按标准的公制使用,如“平方千米”“千克”。必须使用旧制单位的,用括号注明与现行单位的换算,如与当今法定单位换算有困难,也须作必要说明。

  第二十条  行文中的计量单位用中文而不用字母、符号书写,如用“克”“米”,不写成“g”“m”,必须载入的公式中可以使用相关字母、符号。

第五章  引文注释

  第二十一条  志稿撰写中尽量少用引文,必须引用时,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要忠于原著。如原文有错字,可将改正之字置于“[ ]”内;如原文有漏字,可将增补之字置于“( )”内;如原文有残缺文字,则用“□”充填。改正错别字,增补漏字,充填残缺字,务须准确无误,杜绝任意性。有疑问的字句,在其后括注( ?),以示存疑。

  第二十二条  重要文献选、辑、录必须引用原文,并要加引号;转述大意的内容不加引号。

  第二十三条  对行文中的引文、辅文、专有名词、特定事物需要加以说明的,采用括注方式,不用脚注。括注即用括号紧随正文之后,标点符号要置于括号之后。

第六章  照片图表

  第二十四条  综合性的图、照集中于志首。志首的图、照要考虑志书内容的全面性、时代性和地方特色、专业特色。照片无广告色彩。除人物传、人物简介外,不上个人标准像。随文图、照、表要与正文内容相照应。所有照片均要有准确精炼的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事物、活动内容,需要说明的人物要注明位置及时任职务等。

  第二十五条  地理地图、地形地图、专业地图等入志的各类地图,必须使用国家认定机关绘制、公开出版的地图。图标题位于图的上方居中,图序号以各志书的篇章节和志书全部图照序列号为基本顺序于图左,如“图1-2-3-4”即为某志书第一篇第二章第三节和全书第四幅图。

  第二十六条  统计表、文字表等表格排在相关正文之后,不要与正文内容脱节。统计表表式一般包括标题(表题)、表体、说明三个部分。表体包括表头、表项和表框。标题首标时间,次标地域范围(或行业、单位),再标内容事项。标题(表题)居中排列,左侧标明表的序号,以志书的篇章节和志书全部表为基本顺序,如“表1-2-3-4”即为某志书第一篇第二章第三节和全书第四张表。统计数据表须标明计量单位,数据只有一个单位的在表右侧上方标明表的计量单位,如“单位:亿元”。如果计量单位2个以上,可加括号直接标在表格的具体项目栏中,如“工资收入”栏为“(万元)”。表格采用开放式。根据表格内容,合理地安排为单栏、双栏或三栏式,尽可能少占篇幅。必须转页续表的,横表项和纵表项不能省略,右上角标“〔续表〕”,如再转页,上页续表标“〔续表一〕”,次页续表标“〔续表二〕”,以此类推。

附件2

《天津市志》编修及审查验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志》编修及审查验收工作,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和《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市政府修志规划的《天津市志》各分志(以下简称志书)。

  第三条  《天津市志》的编修由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志办)按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志书编修任务由相关业务领域的主管单位承担。

  第四条  市地志办依法对志书编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开展调查研究,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  承担志书编修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编修单位),应当明确具体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按时完成编纂任务,并接受市地志办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编修单位应成立志书编修委员会,领导志书编修工作。

  志书编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编修单位领导人员担任,委员由编修单位内设和下属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志书编修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志书编修方案;

  (二)审定志书凡例和篇目;

  (三)研究解决志书编修的重要问题;

  (四)组织志书文稿的内部审查;

  (五)审定志书终稿。

  第八条 志书编修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志书编修办公室),负责志书编修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志书编修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志书编修方案;

  (二)拟定志书凡例和篇目;

  (三)组织修志人员培训;

  (四)组织资料搜集和志书文稿撰写;

  (五)总纂志书文稿;

  (六)完成志书文稿报审。

  志书编修办公室应适时向志书编修委员会和市地志办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  编修单位根据市政府修志规划制定志书编修方案,报市地志办备案。

  编修方案应当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任务分工、进度安排、经费保障、措施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编修单位根据志书记述内容和有关规范设定志书凡例和篇目,报市地志办备案。

  第十二条  编修单位应按照篇目搜集资料,在编纂资料长编的基础上撰写初稿,并根据有关规范完成志书文稿总纂。

  编修单位需要向社会公开征集资料的,应报请市地志办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志书完成总纂后,应当组织审查验收。

  第十四条  志书的审查验收,须遵循下列标准:

  (一)政治观点正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体例完备合理。事类划分符合科学分类原则,篇章节目领属关系得当,纵向层次分明,横向排列有序,标题简明,题文相符,重复、交叉内容处理妥当,时代、地域、专业特色鲜明,志体运用准确。

  (三)资料翔实可靠。入志资料必须符合真实性、全面性、系统性要求。如实记载历史,横不缺项,纵不断线。内容记述要素齐全,数据统计准确、可靠。

  (四)行文标准规范。采用语体文、记述体,文风严谨,朴实简练,文通句顺。符合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要求。

  (五)配图真实恰当。图片清晰完整,制作规范,主题鲜明,说明准确,图文相符,具备存史价值。

  第十五条  志书的审查验收,按初审、复审、终审三个步骤进行。

  第十六条  初审即内部审查,由编修单位组织实施,请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专业或部门专家参加,重点对志书文稿的政治观点、体例结构、内容记述、资料来源、行文规范、保密事项等进行基础审查。初审完成后,编修单位应向市地志办提出复审申请,市地志办同意后,编修单位印制志书复审本,报送市地志办。

  第十七条  复审即专家评审,由市地志办会同编修单位组织实施,根据志书文稿记述内容,聘请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志书政治观点是否正确,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记述本业务领域的历史与现状。

  参与复审的专家应提交书面评审意见,并在评审会现场填写评审意见表。

  复审完成后,市地志办将评审意见汇总,交由编修单位作为修改依据;编修单位修改后,印制志书文稿终审本,报市地志办。

  第十八条  终审即验收,由市地志办负责,重点审查复审修改意见的落实情况;终审通过的,由编修单位交付出版;终审未通过的,编修单位应当修改后再行报送。

  第十九条  志书的开本、封面、版式由市地志办统一设计,出版、印刷由编修单位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组织落实。

  第二十条  编修单位须在志书出版后及时向市地志办报送不少于200部样书。

  第二十一条  修志工作完成后,编修单位应当将志书编纂过程中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移交市方志馆管理保存,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通志〉编修流程》《〈天津通志〉审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3

《天津市志》人物篇撰写参考意见(试行)

  地方志书是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作为“一方之全史”,对人物的记述历来是地方志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为使在天津历史发展中具有代表性、积极推动社会进步的人物不被湮没,在修志工作中必须精心组织好人物篇的撰写。列入《天津市志》编修规划的志书,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人物篇”。为使编修单位对人物记述有所遵循和参照,现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一、人物记述撰写体例

  根据志书编修规范,《天津市志》各分志可设“人物篇”作为末篇,下设章、节、目,由人物传(已故)、人物传略(已故)、人物简介和人物表组成。入志人物可根据其社会影响和贡献确定。入传人物根据资料详略情况,或写人物传,或写人物传略。

  首修志书,对符合人物收录条件的,要收录完备;续修志书,对前志已收录的人物,如无需补充或纠谬的,原则上不再收录。人物篇以外涉及的人物,采用以事系人的方法。人物的撰写遵循记叙文体,以生年为序,述而不论,客观公正。

  二、人物入志标准

  凡是对天津历史发展具有推进或阻碍作用、志书下限前已经去世的人物均可立传。以正面人物为主,社会各个阶层的人物都可入志。

  (一)人物传标准

  以本籍为主,兼顾对本地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客籍人物。

  ——党政机关正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市属局级单位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国家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相当于此级别的荣誉称号获得者。

  ——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旧志有重大遗漏,需要纠谬和重新评价者应重新立传。

  要严格把握入传标准,坚持生不立传。在世人物如具有以上标准,可入人物简介。

  (二)人物传略标准

  记入人物传略的标准比照人物传标准,主要视资料搜集的具体情况。生平或社会活动等资料太少,但在社会发展中贡献和影响较大的,可入人物传略。

  (三)人物简介标准

  符合立传标准而在世的各类人物,以及无论在世或已故其社会贡献和影响不足以写入人物传或人物传略的,可写人物简介。

  ——国家级或天津市级荣誉称号获得者。

  ——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先进人物。

  ——获得国家级或天津市级各类奖项的各行业工作者。

  ——具有较高声誉、做出一定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四)人物表标准

  记入人物表的标准比照人物简介标准。由于各行业情况差异很大,人物表标准可适当放宽。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先进集体可列表。

  人物传、人物传略、人物简介和人物表的字数不作严格规定,总体上人物传字数多于人物传略字数;人物简介记述简于人物传记述。

  三、人物撰写要素

  “人物篇”的撰写要与整部志书的记述风格统一,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对待入志人物,实事求是,秉笔直书,恰如其分。文字要精炼、简洁、生动。

  ——姓名。名、字、号、别名、笔名、艺名。

  ——性别。只注女性。

  ——生(卒)时间。在姓名后面括注,如(1919~1988),生卒年月不明者加“?”号,在世者只写“生于某年某月某日”。

  ——籍贯或出生地。要写全称,资料允许情况下尽量写到区县一级。

  ——民族。凡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均须写明。

  ——文化程度。民国至1949年写明“某年毕业于某学校某专业”;1949年以后写明“中专”或“大学”,取得何种学位,毕业还是肄业。

  ——政治面目。凡1949年以前参加的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写明“某年加入某组织”;1949年以后的只写“中共党员”或“民盟盟员”“九三学社社员”等。

  ——身份定位。可写职务或职称,如“局长”“特级教师”“高级工程师”,或授予的荣誉称号,如“革命烈士”“劳动模范”“爆破英雄”“纺织能手”等;古代人物可写为名将、大臣、学者、诗人等;暂定不准的可不写。不加修饰词,如“著名的”“杰出的”等。

  ——生平履历。人物传要记述传主的简单经历,应纵述不断线,不能倒叙或插叙;如实记述典型的事迹与言行。履历复杂、任职频冗的可按时期或分阶段概括写,不宜逐年逐月罗列。功过要恰如其分写明,突出重要经历,能反映地方人物特点。

  ——主要成绩。如工作业绩、先进事迹、主要著作或主要发明创造等。

  ——故由(去世原因)。如就义、牺牲、殉职、病故等。写享年卒岁。立碑、进堂、入册、追认功名、荣获称号,都要记入传内。

  四、人物个性写法

  撰写入志人物一定要把握本质和主流,不能“脸谱”化,公正记述“正面”人物和“负面”人物,既有功过是非也要有性格记述。

  ——政治人物:主要职务、职称、任职时间年限、在多个地方任职的要写清工作变动脉络。

  ——历史名人:参加的主要社会活动,要与天津、本行业密切相关,对本地、本行业的影响。

  ——专家学者:主要著作、学术观点,此观点在本专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英雄模范:属于烈士的,记述牺牲时有关情节、时间、地点、原委;属模范人物的,重点写先进事迹。

  ——能工巧匠:创业历程、主要作品。

  五、政策把握

  入志人物要切实把握好政治问题、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统战问题、涉外问题、保密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人物的是非功过问题。要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充分考虑当时历史特征、社会环境、时代背景判断人物的功过是非,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中。有争议的人物要经同级或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核实后方能入志。对无法下结论的人物,可暂不入志。

  六、志文撰写注意事项

  第一,应注重对典型事件的记述。尽可能地找出一些最能代表人物特点的材料和典型事迹入志。对人的事迹注重其闪光点,抓住典型的事迹加以记述。

  第二,语言朴实、客观。采用规范的语体文,不能用文言文或文白相间。文风应与整部志书统一,不能写成文艺性的传记文学,语言要朴实严谨、通俗易懂,讲究文采,但不能虚构、夸张。

  第三,对正面人物和负面人物的记述要有所区别。正面人物可以入人物传、人物传略、人物简介。负面人物也可用附记的体例来记述。

  第四,入志人物的生平事迹要真实、准确,不得对入志人物加入编撰者的评价性语言,确需评论的也只能引用档案资料中对入志人物的评语。

  七、人物图照的选用

  照片主题明确,图像清晰。画面不能损害人物形象,入志图照应获得使用授权,无广告色彩。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图照,必须根据2001年2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严格审核期刊封面刊登党和国家领导人图照的通知》(新出报刊〔2001〕141号),严格执行送审制度。

附件4

《天津市志》印刷规范(试行)

  为规范《天津市志》各分志出版印刷工作,提高志书的出版质量,确保志书印刷标准统一,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中指组字〔2008〕3号),结合天津市修志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出版方式

  《天津市志》各分志经审查验收批准后公开出版,精装本印制,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全彩印方式出版。

  二、开本

  《天津市志》各分志均采用大16开本(889×1194mm),硬壳、方脊,文字横排。

  三、封面

  封面有统一设计,不用个人题签。硬壳精装,不加护封。正面版式,从右往左竖排:

  1.天津市志;

  2.志书名称,书名下方横排上下限年份,首次编纂的志书不标断限年份;

  3.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与承修单位(全称)编著。

  四、书脊

  书脊有统一设计,书脊版式从上往下竖排:

  1.天津市志;

  2.志名;

  3.上下限年份,首次编纂的志书不标断限年份;

  4.出版社名称。

  五、封底

  左上角印责任编辑姓名,右下角印条形码与定价。

  六、环衬与书名页(扉页)

  封二、封三均用环衬,环衬上不印图照与文字;书名页(扉页)版式、字体、字号与封面一致,环衬与书名页(扉页)颜色同封面一致。

  七、版权页

  版权页统一排在书名页(扉页)背面。

  八、彩页

  彩页选图、照片及图照说明均按《天津市地方志书编修行文规范(试行)》执行,印张由承修单位自定。

  九、编纂人员名单

  编纂人员名单顺序为:

  1.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组成人员(最新一届名单)。标题2号方正黑体,时间与职务4磅方正黑体,姓名14磅方正宋体;

  2.《天津市志》各分志审批领导。标题2号方正黑体,职务3号方正黑体,姓名3号方正宋体;

  3.《天津市志》各分志总编审人员。标题2号方正黑体,职务3号方正黑体,姓名3号方正宋体;

  4.《天津市志》各分志承修单位编修委员会(历届或最新一届名单自定)。标题2号方正黑体,时间与职务4磅方正黑体,姓名14磅方正宋体;

  5.《天津市志》各分志承修单位编修委员会办公室(与编委会一致)。标题2号方正黑体,职务3号方正黑体,姓名3号方正宋体;

  6.《天津市志》各分志承修单位编辑部。标题2号方正黑体,职务3号方正黑体,姓名3号方正宋体。

  十、序

  通栏横排,标题2号方正黑体,文14磅方正楷体。作者在序文后签名,标出职务与写作日期。

  十一、凡例

  通栏横排,标题2号方正黑体,文14磅方正楷体。

  十二、目录

  标题21磅黑体。序、凡例、综述、大事记通栏横排,12磅黑体。正文目录,分栏横排;篇题居中,12磅黑体;章题居左,11磅宋体;节题居章题右空两字,11磅楷体。

  十三、正文

  50万字以上的志书用宋体五号字、42字×33行;50万字以下的志书用宋体小四号字,38字×31行。通栏横排。

  1.书眉:书眉线为单线通栏,页码单数页居右,双数页居左,目录、综述、大事记,第×篇篇名、附录、编后记,单数页居左,双数页居右。

  2.篇题、章题、节题、目题:篇题占一页,暗页码,背空,字体大标宋,“第×篇”字号宽32.4毫米,高30毫米,篇题、字号宽39毫米,高34.3毫米。章题用21磅黑体加粗,节题用8磅楷体。目题50万字以上与50万字以下各用其字号黑体。

  3.表格:表格采用开放式,表行高6毫米。正文小四号字的志书:表题用小四黑体,表格内字体五号。

  正文五号字的志书:表题用五号黑体,表格内字体小五号。

  表序号排于表头左,计量单位排于表头右。字体、字号均与表格内文字相同。表内文字居中。据表格内容,合理地安排为单栏、双栏或三栏式。

  十四、附录

  通栏横排。序列号依篇、章、节、目题排。

  十五、编后记

  通栏横排,标题2号方正黑体,文14磅方正楷体。

  十六、其他

  未尽事宜由编修单位与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协商处理。

附件5

天津市区级地方志书编修及审查验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区级地方志书编修及审查验收工作,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和《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市政府修志规划的区级地方志书(以下简称志书)。

  第三条  志书的编修由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志办)按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区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志办)承担具体编修任务。

  第四条  市地志办依法对志书编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开展调查研究,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  区地志办依法履行志书编修主体责任,按时完成编修任务,适时向市地志办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并接受市地志办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区地志办根据市政府修志规划制定志书编修方案,报市地志办备案。编修方案应当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任务分工、进度安排、经费保障、措施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  区地志办根据志书记述内容和有关规范设定志书凡例和篇目,报市地志办备案。

  第八条  区地志办应按照篇目搜集资料,在编纂资料长编的基础上撰写初稿,并根据有关规范完成志书文稿总纂。

  第九条  志书完成总纂后,应当组织审查验收。

  第十条  志书的审查验收,须遵循下列标准:

  (一)政治观点正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体例完备合理。事类划分符合科学分类原则,篇章节目领属关系得当,纵向层次分明,横向排列有序,标题简明,题文相符,重复、交叉内容处理妥当,时代、地域特色鲜明,志体运用准确。

  (三)资料翔实可靠。入志资料必须符合真实性、全面性、系统性要求。如实记载历史,横不缺项,纵不断线。内容记述要素齐全,数据统计准确、可靠。

  (四)行文标准规范。采用语体文、记述体,文风严谨,朴实简练,文通句顺。符合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要求。

  (五)配图真实恰当。图片清晰完整,制作规范,主题鲜明,说明准确,图文相符,具备存史价值。

  第十一条  志书的审查验收,由区地志办组织实施,按初审、复审、终审三个步骤进行。

  第十二条  初审即内部审查,组织供稿单位相关人员参加,重点对志书文稿的政治观点、体例结构、内容记述、资料来源、行文规范、保密事项等进行基础审查。

  初审完成后,区地志办应向市地志办提出复审申请,市地志办同意后,区地志办组织复审。

  第十三条  复审即专家评审,聘请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志书的政治观点是否正确,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记述本区域的历史与现状。

  参与复审的专家应提交书面评审意见,并在评审会现场填写评审意见表。

  复审完成后,区地志办将评审意见汇总,拟定修改方案,报市地志办备案;市地志办同意后,区地志办根据方案对志书文稿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终审即验收,重点审查复审修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终审完成后,区地志办向市地志办提交志书文稿和修改情况报告;市地志办检查同意后,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地志办将志书文稿交付出版。

  第十五条  志书的开本、封面、版式由市地志办统一设计,出版、印刷由区地志办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六条  区地志办须在志书出版后及时向市地志办报送不少于200部样书。

  第十七条  志书编纂过程中收集的纸质资料、音像资料、电子文档、口述资料、实物等,以及编纂过程中形成的志书文稿,由区地志办管理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移交区档案馆或者方志馆管理保存,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区县志书审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6

天津市区级地方志书出版印刷规范(试行)

  第一条  区级地方志书按照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区级地方志书编修及审查验收规定(试行)》,经审查验收后方可公开印刷出版,有条件的可以彩色印刷出版。

  第二条  区级地方志书采用16开本(889×1194毫米1/16,成品规格210×285毫米),文字横排,硬壳,方脊,精装裱糊。封面、书脊、封底规格标准由市地方志办公室统一设计。

  第三条  版心规格合理,切口、订口、地脚留边15毫米,天头留边20毫米(均指到文字距离)。

  第四条  双页的书眉为志名,单页为一级(篇)标题名。页码用小四号字,单页排于右下角,双页排于左下角。标题占1页时用暗码。目录页码独自排列。正文页码从“概述”开始排列。

  第五条  内容排序科学,依次为书名页、卷首插图、前置照片、编审人员名单、序言、凡例、目录、概述、大事记、部类(专篇)、附录、索引、编后记、撰稿人名单。

  第六条  书名页正面标明书名、编纂单位、出版单位信息,位于单数页码面,书名用60磅小标宋,编纂单位用三号黑体,出版单位用小三号黑体。书名页背面标明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和版本记录。

  第七条  卷首插图依次为本行政区域位置图、地形图、行政区划图、交通图、其他彩图。

  第八条  编审人员名单、序言、凡例、编后记、撰稿人名单(不写职务):标题用小一号黑体,通栏横排居中,占3行,正文与名单用小三号仿宋体,行距4毫米(27磅)。编委会中的职务名称用小三号黑体。

  第九条  目录内容依次为,序、凡例、概述、大事记、部类(专篇)、附录、索引、编后记、撰稿人名单。章节体志书列至节一级标题。各级标题通栏横排,以字体字号区别并逐级退格,以点线连接页码。

  第十条  目录设中、英文两个版本。中文版“目录”二字用小一号黑体,通栏横排居中,占3行。目录篇名用四号黑体,具体内容设双栏,用小四号仿宋体,栏间距8毫米,行距1.5毫米(17磅)。英文目录标题采用小一号“Times New Roman”体,通栏横排居中,占3行。目录篇名用四号加粗“Times New Roman”体,具体内容采用通栏,小四号“Times New Roman”体,行距3毫米(18磅)。

  第十一条  概述、大事记、附录的标题用小一号黑体,通栏横排居中,占3行,正文用小四号宋体,单倍行距,通栏横排。概述之下的标题用小四号黑体。大事记中的年份用四号黑体。附录若设有目与子目,参照部类(专篇)各级标题排版。

  第十二条  部类(专篇)字体字号规范。

  (一)标题:一级标题(篇):用小一号黑体,通栏横排居中,占8行。二级标题(章):用小二号方正小标宋体,通栏横排居中,占6行。三级标题(节):用三号宋体,通栏横排居中,占4行。四级标题(目):用小三号黑体,左空2字符,占2行,接排正文。四级以下标题自定。

  (二)无题序、正文:用四号宋体,通栏横排,单倍行距。

  (三)表格:跨页表一般双页跨单页。总标题用四号黑体,通栏横排居中;表号排于表头左部,计量单位排于表头右部,均用小五号宋体;行标题和列标题用五号宋体;表内数据和文字分别用五号宋体阿拉伯数字和五号宋体文字;表注用小五号宋体,排于表下方。

  (四)随文插图:照片与正文内容统一,周围不加修饰图案,说明用五号楷体。

  (五)随文附录:标题用四号黑体,占2行,正文用小四号仿宋体,通栏横排,单倍行距。

  第十三条  索引:标题用小一号黑体,通栏横排居中,占3行。说明用五号楷体。采用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法排序。内容用小四号宋体,页码右对齐,双栏横排。

附件7

天津市乡镇村和街道社区志书编修及审查验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村和街道、社区志书编修及审查验收工作,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和《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和街道、社区志书(以下简称志书)。

  第三条  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志办)依法统一组织志书编修工作,拟定工作计划,开展业务培训,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交流情况,积极指导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条  区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志办)依法对志书编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志书编修方案,报市地志办备案;

  (二)审定志书的凡例和篇目;

  (三)组织修志人员培训;

  (四)研究解决志书编修的重要问题;

  (五)组织志书文稿的审查验收。

  第五条  按照编修方案承担志书编修任务的乡、镇、村和街道、社区(以下简称编修单位)应当明确具体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按时完成编修任务,并接受区地志办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编修单位根据志书记述内容设定凡例和篇目,报区地志办审定。

  志书的凡例设计参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中国名镇志丛书凡例》《中国名村志丛书凡例》执行。

  志书的篇目设计参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中国名镇志丛书基本篇目》《中国名村志丛书基本篇目》执行。

  第七条  编修单位应按照篇目搜集资料,在编纂资料长编的基础上撰写初稿,并根据有关规范完成志书文稿总纂。

  志书的编纂参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中国名镇志丛书编纂规范》《中国名村志丛书编纂规范》执行。

  编修单位需要向社会公开征集资料的,应报请区地志办组织实施。

  第八条  志书完成总纂后,应当组织审查验收。

  第九条  志书的审查验收,须遵循下列标准:

  (一)政治观点正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体例完备合理。事类划分符合科学分类原则,篇章节目领属关系得当,纵向层次分明,横向排列有序,标题简明,题文相符,重复、交叉内容处理妥当,时代、地域特色鲜明,志体运用准确。

  (三)资料翔实可靠。入志资料必须符合真实性、全面性、系统性要求。如实记载历史,横不缺项,纵不断线。内容记述要素齐全,数据统计准确、可靠。

  (四)行文标准规范。采用语体文、记述体,文风严谨,朴实简练,文通句顺。符合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要求。

  (五)配图真实恰当。图片清晰完整,制作规范,主题鲜明,说明准确,图文相符,具备存史价值。

  第十条  志书的审查验收,由区地志办组织实施,按初审、复审、终审三个步骤进行。

  第十一条  初审即内部审查,组织编修单位相关人员参加,重点对志书文稿的政治观点、体例结构、内容记述、资料来源、行文规范、保密事项等进行基础审查。

  初审完成后,区地志办指导编修单位对志书文稿进行修改;编修单位修改完成后,印制志书文稿复审本,报区地志办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复审即专家评审,聘请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志书的政治观点是否正确,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记述本区域的历史与现状。

  参与复审的专家应提交书面评审意见,并在评审会现场填写评审意见表。

  复审完成后,区地志办将评审意见汇总,拟定修改方案,指导编修单位根据方案对志书文稿进行修改;编修单位修改完成后,印制志书文稿终审本,报区地志办进行终审。

  第十三条  终审即验收,重点审查复审修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终审通过的,由编修单位交付出版;终审未通过的,编修单位应当修改后再行报送。

  第十四条  志书需要申报入选中国名镇志文化工程或者中国名村志文化工程的,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中国名镇志文化工程实施方案》《中国名村志文化工程实施方案》办理。

  志书入选中国名镇志文化工程或者中国名村志文化工程后,编修单位需要同时拍摄影像志的,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中国影像志?名镇、名村系列影像志制作的通知》办理。

  第十五条  志书的开本、封面、版式由区地志办统一设计,出版、印刷由编修单位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六条  编修单位须在志书出版后及时向区地志办和市地志办报送样书。

  第十七条  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编修单位应将志书编修过程中收集的纸质资料、音像资料、电子文档、口述资料、实物以及形成的志书文稿,移交区档案馆或者方志馆管理保存,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