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专业志书报备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天津市市级专业年鉴报备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津志办发〔2020〕7号
各区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专业志书、市级专业年鉴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市级专业志书报备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市级专业年鉴报备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天津市市级专业志书报备管理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市级专业志书编修管理工作,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结合市级专业志书编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修的专业志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业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单位、行业、专业综合情况的志书。
第四条 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方志办)统筹拟订全市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修方案,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市级专业志书编修工作,组织市级专业志书的审查验收。
第五条 有编修专业志书意愿的单位(以下简称编修单位)应向市方志办申请备案,经市方志办审核同意后,按照《天津市志》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编修单位应当遵守地方志工作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接受市方志办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七条 编修单位可得到市方志办提供的业务培训、精品申报、表彰推荐等相关服务。
第八条 编修单位应当明确具体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及时完成编修任务。
第九条 编修单位应按照市方志办的统一部署,有计划开展志书编修工作,按要求报送编修方案、凡例、篇目、初稿、评审本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编修单位须在志书出版后1个月内向市方志办报送不少于100部成品书。
第十一条 区级专业志书的报备管理工作规定由各区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级专业年鉴报备管理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级专业年鉴编纂管理工作,提高编纂出版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结合本市专业年鉴编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市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编纂的专业年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专业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部门本行业综合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 专业年鉴管理包括年鉴申报备案管理和年鉴编纂质量管理。
第五条 专业年鉴申报备案管理,是指有编纂年鉴意愿的市级机关、部门或行业,需以单位名义向市地方志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市地方志办公室年鉴指导部审核报批后纳入市级年鉴编纂管理指导范围。
第六条 专业年鉴编纂质量管理,是指通过报批并纳入市级年鉴编纂管理指导范围的专业年鉴,其编纂责任单位可得到市地方志办公室提供的业务培训、质量评审、精品申报、表彰推荐等相关服务,同时要严格遵守地方志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专业年鉴编纂出版工作规范(暂行)》。
第七条 专业年鉴编纂单位应按照市地方志办公室的统一部署要求,有计划开展编纂工作,按要求报送相关内容。
第八条 专业年鉴编纂单位在年鉴出版后1个月内向市地方志办公室报送该年度年鉴不少于50册成品书。
第九条 专业年鉴编纂应有明确的负责机构和相对稳定的编辑人员和撰稿队伍,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编纂任务。
第十条 市地方志办公室年鉴指导部应加强对编纂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组织推动和通报情况,严格制度规范和质量要求,不断提升整体编纂水平。
第十一条 区级专业年鉴报备管理由各区地方志办公室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