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业年鉴编纂出版工作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专业年鉴编纂出版工作,提高编纂质量,更好地发挥其资政、存史、宣传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年鉴的编纂出版,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专业年鉴,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编纂的,系统记述本领域或本单位综合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 专业年鉴的编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面系统、客观准确地记载本领域基本情况和上年度主要工作,精心组织,精心撰稿,精心编审,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专业年鉴的编纂,必须遵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民族、宗教、军事、政法、科技、外事等敏感问题的表述和评价,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专业年鉴应当逐年编纂,一年一刊,连续出版,有条件的公开出版。
第六条 专业年鉴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年鉴主办单位所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对全市专业年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业务培训,制定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专业年鉴的主办单位,应当成立年鉴编纂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有关人员为成员,负责审定年鉴编纂出版方案,决定年鉴编纂出版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专业年鉴的主办单位,应当设立年鉴编辑部或专门机构,负责年鉴编纂出版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条 专业年鉴的主办单位,应当建立稳定的撰稿人队伍,由承担撰稿任务的单位确定撰稿人。
第十一条 专业年鉴撰稿单位报送年鉴编辑部或专门机构的稿件,必须经撰稿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发。
第十二条 专业年鉴必须经主办单位的领导审阅批准,方可出版发行。
第三章 年鉴编纂
第十三条 专业年鉴的编纂,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全面、系统、客观、准确记述;
(二)突出专业特点,不旁及其他领域内容;
(三)突出年度特点,注重反映新情况、新举措、新成果;
(四)务求精益求精,精编细校,前后一致,不产生歧义。
第十四条 专业年鉴应当科学分类,根据本领域和专业特点设计框架结构并保持基本稳定。
第十五条 专业年鉴的内容一般包括综合情况、动态信息、统计资料、附录及检索系统等部分。
(一)综合情况一般有以下内容:
1.特载,置于全书之首,以全文或摘要形式收录上级主管机关重要文件、重要政务活动。
2.文献和专文,收录上级机关和本领域有关领导的重要讲话,价值较高的调研报告和论文等。
3.大事记,置于动态信息之前,应当常事不书、以时为序、以事系人、详略有别,记载有重大影响、有史料价值的活动和事件。
(二)动态信息,设立若干篇(类)目,篇(类)目下设栏(分)目,栏(分)目下设条目。篇(类)目应当设概述,栏(分)目应当设概况,置于所在篇(类)、栏(分)目之首。概述(概况)应包括社会背景、年度基本情况、工作特点、主要成绩、重要数据及存在问题等要素。既反映年度发展变化脉络,又体现资料信息的连续性和可比性。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专题性条目。综合性条目应当记述发展概况、重要举措、基础数据、成绩和问题,字数一般为500字左右,最多不超过800字;专题性条目记述某一具体事件来龙去脉,字数一般为300字左右,最多不超过600字。
(三)统计资料,分为综合性统计资料和配属性统计资料。综合性统计资料以表格和数据的形式反映本领域年度综合情况,置于动态信息之后;配属性统计资料作为条目的重要补充和说明,置于条目之后。
(四)附录,置于统计资料之后,收录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实用资料。
(五)检索系统,包括目录和索引。目录置于正文之首,索引置于卷尾。索引一般采用主题分析索引方法,按主题词词首的汉语拼音音序排列,有条件的可以采取中英文对照的形式。
第十六条 专业年鉴应设置照片、示意图、表格等图表。年鉴之首可刊登本领域重要活动、重要成果的照片,刊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照片、题词,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专业年鉴刊登广告,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的规定,不得使用国旗、国徽、国歌和有关专用标志,不得刊登药品、烟草广告等。
第四章 审核出版
第十八条 专业年鉴实行“三审定稿”制度。初审由年鉴编辑部或专门机构对内容、文字和体例审查修改;二审由撰稿单位进行审查核对;终审由主编、副主编审阅定稿。
第十九条 专业年鉴实行“四校”制度。年鉴编辑部或专门机构对年鉴文稿进行四遍校对,确保无政治性、常识性错误,一般技术性差错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
第二十条 专业年鉴的封面署年鉴主办单位名称,正文前署编辑说明、编纂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编辑人员名单,内文中的特载、文献和专文,按各自的格式署名,每个条目后括注撰稿人姓名或撰稿单位名称。
第二十一条 年鉴名称在书脊和封面用较大的字号标出,主办单位的全称用稍小字号标出,使用国家标准字体,不使用个人题签。
第二十二条 专业年鉴应当以阿拉伯数字在封面和书脊标明出版年份,不标年鉴记载内容的年份。
第二十三条 专业年鉴采用大16开版面印制,硬壳精装,封面设计应美观大方,具有时代和专业特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市编纂专业年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1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