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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县综合年鉴编辑出版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9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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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志办公室、各年鉴编修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市各区县编辑出版综合年鉴的实际,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区县综合年鉴编辑出版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

  区县综合年鉴编辑出版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各区县综合年鉴的编辑出版质量,增强年鉴的资政、存史、宣传区域发展优势的作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条例》、国家新闻出版署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范规定,结合区县编辑出版综合年鉴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区县综合年鉴为完整系统记载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年度发展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工具书,按年度逐年连续单独编辑出版,一般不搞几年的合订本。

  第三条 区县综合年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主办,区县地方志办公室承办。区县地方志办公室同时是区县综合年鉴编辑部。

  第四条 编辑出版区县综合年鉴,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全面系统、客观准确地记载本行政区域内自然、地理、历史等基本情况和上年度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情况,精心组织,精心撰稿,精心编审,出版高质量的年鉴,为本行政区域及全市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编辑出版区县综合年鉴,要坚持“全、新、特、实、精”方针。即坚持大事、要事不漏原则,全面记载本行政区各个方面情况;坚持与时俱进原则,突出记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举措、新成果;坚持立足本区县原则,突出反映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色;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现实情况;坚持精益求精原则,精编细校,精炼准确,出精品佳作。

  第六条 区县编辑出版综合年鉴,一般应成立年鉴编委会。由区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区县党委、人大、政协各一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各主要部门一位领导为成员。编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审定年鉴编辑出版方案,决定年鉴编辑出版中的大事。

  第七条 区县编辑出版综合年鉴,应组成撰稿人员队伍。行政区域内的各个机关、部门,街道乡镇、大单位均应确定撰稿人,按照年鉴编辑部的要求为年鉴撰写和提供稿件。

  第八条 区县编辑出版综合年鉴,应组成年鉴工作班子。有关领导任主编、副主编,年鉴编辑部人员为编辑,负责年鉴编辑出版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九条 区县编辑出版综合年鉴,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保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于民族、宗教、军事、政法、科技、外事等敏感问题的表述和评价,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其稿件须经有关方面负责人审定。

  第十条 区县综合年鉴,须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出版。

  第十一条 区县综合年鉴一律以行政区域名称谓。在书脊和封面用比较大的字号标出行政区域名称,用小一点的字号标出“天津市”字样。例如:“天津市河北年鉴”、“天津市西青年鉴”。应采用国家标准字体,一般不采用个人题字。

  第十二条 区县综合年鉴的封面和书脊,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出版年份,不标年鉴记载内容的年份。

  第十三条 区县综合年鉴,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公开出版、内部出版、内部印制等多种形式。其印制应采用大16开本,精装裱糊,封面设计美观大方,具有现代感和地方特点。

  第十四条 区县综合年鉴框架结构,要符合科学分类、社会分工和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完整系统反映年度情况。层次要分明,一般设篇目、栏目、条目三个层次。框架结构要保持基本稳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常调整。

  第十五条 区县综合年鉴一般由特载、综述、百科、大事记、统计资料、附录及检索系统等部分组成。百科部分是年鉴的主体,设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乡镇街道等篇目。

  第十六条 特载,主要收录年度内对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原始文献,可以全文或摘要形式刊载。第十七条综述(概况),主要介绍区县地理、气候、面积、人口、民族、行政区划、历史沿革、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和特点等基本情况,刊载反映全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的统计公报。

  第十八条 百科部分,按照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大类设若干篇目、栏目、条目。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专题性条目。综合性条目主要是对一个大的机关、部门、大单位的全年工作的举措、成果及问题进行综合性表述,字数一般在500字左右,最多不超过800字。专题性条目主要是记载一个方面、一个单位工作或一个事件、一项工程、一场自然灾害等,字数一般为300字左右,最多不超过600字。

  第十九条 统计资料,主要以表格和数据的形式反映本地区的年度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情况。统计资料要由统计部门提供。

  第二十条 附录,主要收录区县的重要文件及一些机关、部门、服务单位电话等实用性资料。

  第二十一条 检索系统,包括目录及索引。目录置于正文之首,体现本年鉴的框架结构。索引应采用主题分析索引方法,主题词词首按汉语拼音音序排列,置于卷尾。

  第二十二条 区县综合年鉴应有图表,包括地图、照片、示意图、表格等。年鉴之首应刊登本行政区和政府机关所在地的地图。之后应刊登一些重要工程、重要活动、重要成果的照片,也可介绍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区县综合年鉴刊载的文章和图片,应该是公开发表的,不刊登带有密级的或内部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区县年鉴刊登图片和广告,要严格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图片中不得有国旗、国徽、国歌标志,不得做药品、香烟广告等。刊登党、国家和本市领导人的照片、题词,要经领导人本人审定。

  第二十五条 区县综合年鉴总文字量,一般为50―60万字,最多不超过80万字。

  第二十六条 区县综合年鉴选材,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年度性,以记载上年的事物为主,适当兼收跨年度资料。二是区域性,主要记载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实。三是客观性,实事求是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情况,既报喜,也报忧。四是系统性,完整反映事物发展的整体和过程。

  第二十七条 区县综合年鉴资料来源,可以是领导机构和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领导讲话等材料,但年鉴稿件必须按照年鉴的编写要求重新撰写,不得照搬基础资料和原始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报送年鉴编辑部的稿件,必须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发。

  第二十九条 撰写年鉴稿,应使用语体文、记述体,不得使用公文、史论、政论、通讯报道、文艺作品等文体,也不要写成工作报告、总结、教材等。行文要开门见山,平铺直叙,言简意赅,切忌套话、空话、大话和过多评论、过细描述,慎用“最高”、“最佳”、“首创”、“世界先进”、“畅销全国”、“驰名中外”等自誉性词语。

  第三十条 年鉴文章和条目称谓,除刊登的领导人讲话外,一律使用第三人称,不要使用第一、二人称。相同的地名、机关名、人名等专用名称要前后一致。专用名称第一次出现时用全称;后用时可用标准的简称,并在第一次出现全称时加注。

  第三十一条 年鉴文字使用,执行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7年联合发布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名词术语使用执行下列规定:

  (一)地名必须使用天津市地名办颁布的标准地名。使用古地名时,应括号注明现地名。使用乡、村、街地名时,冠以县、区名。

  (二)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机构、团体、报刊等译名,采用新华通讯社的译名。一般外国人名第一次出现时,应加括号注明外文名字。

  (三)科技专用词,不要用简称或符号。如:混凝土不要写成“砼”,公尺应写成米,不用“m”,二氧化碳不要写成“CO2”。不使用不规范的专业术语。

  (四)专门术语、产品及商品名称,使用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用语,一般以各专业辞典正条为准。尚无规范的术语或难懂的冷僻词要注释。

  (五)政治术语,如,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不加引号,可完整地写成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或简称中共十三大。

  (六)某些词语加引号应与国家出版物相一致。如,“三讲”教育“回头看”,“三个代表”,“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国两制”,“法轮功”等。

  第三十二条 年鉴数字使用,执行1996年实施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语数字:

  (一)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诗词、古文或具有修饰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一律、一方面、八国联军、九三学社、二月革命、二万五千里长征、四书五经、“六五”规划、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第一书记、第二季度、五四运动、阳春三月、一系列、五局三胜等。

  (二)本区县范围内使用的带数字的词组,如,“三四五工程”、“五个百工程”等,必须括注具体内容。

  (三)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二三十米、十三四吨、四十五六岁、三四天、七八十种、一两个小时、五六万套等。

  (四)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如,几千年、十几天、一百几十次、几十万分之一等。

  (五)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到上下文,求得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如,一个人、三本书、六条意见、读了十遍。

  (六)朝代纪年、农历月日、星期应使用汉字。如,清光绪三年,农历三月十五日,星期六,朝代纪年、农历月日应括注公历。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用汉字,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如,五四运动、七七事变、“九一三”事件。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小数点后一般保留两位。如,150千克、3倍、12%、1 / 3、267.33。

  (二)表示温度、能量、功率、电压等物理量值,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如,80千米、600克、100千克、50平方米、37摄氏度(℃)、500焦、25瓦、220伏等。

  (三)非物理量值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如,11个月、200美元、10万册等。

  (四)部队番号、证件号码、产品型号和其他序号、代号、代码等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84062部队、国家标准GB1234―90、国内统一刊号CN11―1399、90号汽油等。

  (五)表示地理经纬度等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北纬23°48′34″、东经113°51′25″。

  (六)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分、秒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七)五位数以上的多位数,在使用阿拉伯数字时,其计量单位改写为万、亿,但不能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等作计量单位(千克、千米、千瓦等法定计量单位不在此列)。

  第三十三条 计量单位使用,执行国务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使用现行法定的计量单位,书写一律用中文全称。如,长度用“米”、“千米”,容量用“升”、“毫升”,重量用“公斤”、“吨”,面积用“平方米”、“平方厘米”、“公顷”等,不用市制单位。

  第三十四条 年鉴对比数使用,如果是比例数,用“增长”、“下降”表达,如,增长25%,下降20%;如果是绝对数,用“增加”或“减少”表达,如,增加800万元,减少120公斤;如果是比例数比较,用“上升”、“下降”,单位为“百分点”。

  第三十五条 年鉴统计数据使用,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或经统计部门核对,做到前后一致、文表一致、分数与合数一致。

  第三十六条 年鉴标点符号使用,执行1996年实施的《标点符号用法》。

  第三十七条 区县综合年鉴稿件,实行“三审定稿”制度。初审由年鉴编辑部进行内容审查、文字修改和编辑;二审由稿件提供单位进行审查核对;终审由主编、副主编和编辑部主任审阅修改。经过“三审”,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政治观点正确,事实真实准确,文字规范简练。

  第三十八条 区县综合年鉴稿件,实行“四校制度”。即组织进行四遍从头到尾的文字校对。经过校对,确保没有原则性、常识性错误,一般技术性差错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

  第三十九条 区县综合年鉴署名。封面署“天津市××区(县)人民政府主办”或“天津市××区(县)年鉴编委会”,也可署区县地方志办公室。正文前依次署年鉴编辑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年鉴主编、副主编和编辑部成员名单,撰稿人员名单。内文中的特载、专文,按各自的格式署名。条目在每个条目后括注作者姓名或单位名称。

  第四十条 区县综合年鉴一般工作进度。每年1月至2月总结上年年鉴工作,研究布置本年版年鉴编辑出版工作;3月至4月各供稿单位收集资料,撰写初稿,4月底前将稿件送年鉴编辑部;5月至7月编辑部对来稿进行审修编辑,7月底前终审定稿;8月至9月校对,9月底交付印刷;10月出版,开始赠送和发行。

  第四十一条 区县综合年鉴出版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本区县领导、各大机关、部门、单位及撰稿人员赠书,并向社会广泛发行。

  第四十二条 区县综合年鉴的版权,归本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办公室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功能区编辑出版年鉴,可参照本规范;市级部门、单位编辑出版专业年鉴,应执行其中国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