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17上)

来源:天津档案馆 时间:2014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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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就有关自身或他人权益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并请求处理的行为。申诉有申诉人、申诉事项、申诉期限、被申诉人、处理申诉的机关、程序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诉讼上的申诉之分,两者在申诉人、程序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不涉及诉讼的一切申诉,其范围很广。比如,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处分的申诉;政党、社会团体成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
对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不服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本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一)    申诉的途径
 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对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途径有以下三种:(一)向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二)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三)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
需要注意的是,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只能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二)    申诉的期限
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提出申诉的决定期限有四个:一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者不经过复核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二是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三是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四是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超过这四个法定期限,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就失去了法定的申诉权。设定申诉时限的目的在于促使处分的人员及时主张权利,同时避免处分决定机关不必要的工作支出,提高行政效率。
(三)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
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分别是:(一)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二)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即加上延长时间最长为90日。(三)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处分复核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四)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是最终决定,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对此复核决定不服仍然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同时,向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不是受处分人员提出申诉的必经程序,受处分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人可以不经过此复核程序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而不能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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