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9)

来源:天津档案馆 时间:2014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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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4-07-17 星期四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本条是关于单位或个人涂改、伪造档案或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行为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既包括在档案室、档案馆的档案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涂改、伪造或擅自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行为,也包括其他情形下作出的上述行为。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除依据《规定》予以处分外,还要承担相关的行政法律责任。《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涂改、伪造档案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在档案工作过程中,档案工作人员依据正常管理程序、要求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行为不在此列。但是,如果档案工作人员借工作便利涂改、伪造档案,或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因为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和操守,应该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以及指使他人实施涂改、伪造档案,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行为人员给予处分。

  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档案管理秩序和国家档案利益,以及档案内容的真实性。

  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涂改、伪造档案,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行为。

  按照本条规定,《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档案或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关联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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