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8)

来源:天津档案馆 时间:2014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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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档案报 2014-07-15 星期二
 
     第八条 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本条是关于单位或个人擅自销毁档案的行为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档案必须在机关办公厅(室)主任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提出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销毁。第十八条规定,机关销毁档案,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档案馆工作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档案馆对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机关批准,方能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本条所称的“擅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档案法》授权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或者违反《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档案馆工作通则》规定的程序、要求销毁档案的行为。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除依据《规定》予以处分外,还要承担相关的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以及指使他人实施擅自销毁档案的行为人员给予处分。
  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档案管理秩序和国家档案利益。
  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档案法》授权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或者违反《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档案馆工作通则》规定的程序、要求销毁档案的行为。
  按照本条规定,《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关联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3.《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4.《档案馆工作通则》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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