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曾影响中国法律的涉外案

来源:旧天津的大案 时间:2018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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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2年1月,天津地方审判厅审理了一起俄国人撤克森抢劫华人萧贤臣的案件。案件本身并不大,但由于它正处于中国向国际社会提出申请收回各国领事裁判权、国际司法视察团订于4月中旬来津视察的特殊时期,所以,这就为此案赋予了特殊意义:这起案件是否归中国法庭审理,怎样审理,审理结果是否能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所有这些都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是否能够顺利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大事。因而,此案件的审理前后,不但引起中国司法界的格外重视,而且也引起国际新闻媒体和国际法律界人士的普遍关注。中国方面试图利用此案让国际社会进一步了解中国法律,认同中国法律的成熟与独立,达到顺利收回领事裁判权的目的;而一些外国人则企图利用此案大做文章,为中国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制造障碍。

 

  抢案发生在俄国界内

 

  1922年1月9日,受害人萧贤臣在天津地方检察厅叙述了案发经过。萧是山东掖县人,在哈尔滨增盛面粉公司工作,在西比(勃)利亚双城子(时为俄境)有该公司的分号,萧自1919年初即赴双城子办公。同年12月5日,萧随身携带本号款项4826元、振大公司托带5000元及永成利公司托带800元,计10626元(日本老头票),折合银元9000余元,乘中东路二等客车返回哈尔滨。当日夜间火车抵达俄界火路互持车站时,一个穿军服和一个着便服的两个俄国人突然闯进萧的包房,声称要对他例行检查,在并未出示任何证件也未经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打开萧的皮包开始检查,当发现内装大量现金时,并未对萧做任何盘问,他二人很快地交换了一下眼神就马上离开了。半小时后,着便装的又回来了,令萧带着皮包随他到头等包房,说是他们的长官要亲自检查。萧跟着他来到头等包房,见里面有两名着军服的俄人,一个是刚才来过的,一个是佩有中尉肩章的长官。中尉对原包房的一名俄国妇人说:“你暂时出去一下,我们对这位先生有话要说。”俄妇人只得遵命离去。

 

1930年1月18日,天津市民举行了撤销领事裁判权运动大会

 

  萧见势头不妙,急忙将皮包抱在怀中,两名俄人扑上来将皮包抢了过去。中尉打开皮包粗略地清点了一下,即将所有票款悉数装入了自己腰包。见此情景,萧急了,忙问:“你们这是干什么,难道是要抢劫吗?”俄人回答说:“按照俄国的法律规定,钱款是不允许带出境外的,一旦查出不但要没收、罚款,还要对当事人执行监禁5年。”萧说:“我曾在这条火车线上往返多次,知道贵国的钱钞和金银不得带出境外,从未听说日币也有此规定呀!既然是罚款,可否给我开具一张收据,回去我也好有个交待?”俄人听罢上去就给了萧一个大嘴巴:“你还想要收据,你能不能回去我们还要看你的认罪态度呢!”萧这才意识到他们哪里是检查员,分明是一伙抢匪!他深知自己已是大祸临头,生怕他们得钱后杀人灭口,遂央求他们将钱留下,放自己一条生路。最后俄人答应暂不对他实施拘留,但要他对被扣之事守口如瓶。他们还威胁说:“我们要’护送’你出境,并派人跟踪你到哈尔滨,如果将此事泄露出去,那你可就活不成了!”

  此后,三俄人一直将萧关在包房内,不准他随意走动。车到绥河车站时,萧还需买票,而此刻他已是身无分文了,只得再次哀求他们说:“我买的车票就到此站,请你们给我留下些钱,我好买往哈尔滨的车票。”他们经过短暂商议后,两人下车为萧买了车票。下午四时许,列车启动,三名俄人这才先后跳下了车。

  被劫后,萧正在惊魂未定之时,那位头等包房的俄妇人推门进来说:“他们的抢匪,你可以去报警,请求警方协助缉拿罪犯。你被抢的全过程我都看见了,我叫道落脱夫,如果需要,我可以为你作证。”萧说:“那就请夫人为我写一个证明书吧!”俄妇人遂为他写了两份证明书。回到哈尔滨后,萧通过有关方面将证明书一份交给了双城子俄国官厅,一份交给了海参崴俄国官厅,并附上自己缮写的被抢经过,请求俄官方尽快缉拿逸犯。

  不久,即接到双城子官方来电,称已将其中两名疑犯缉拿归案。萧即刻赶赴双城子与之对质,当场确认了被捕的就是那两个穿军服的人,并得知他们一个叫哥雷金司克,一个叫撤克森。在人证面前,他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遂经法院宣判收入狱中。

  1920年1月,俄国发生了新党政变,这两名罪犯趁乘机越狱潜逃。1921年9月,哥雷金司克在海参崴再次被警方捕获,而撤克森则越境潜入天津。后被俄检察官侦知,由海参崴总领事通过外交部转天津交涉公署,由天津警察厅派人在英租界利顺德饭店将撤克森捕获。警方遂通知萧赶来天津作证。

 

  嫌疑犯撤克森在津接受审判

 

  1922年1月11日,天津地方检察厅侦查终结,以欺诈取财罪,在天津地方审判厅对撤克森提起公诉。12日,该厅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撤克森在法庭上公然翻案,拒不承认曾经抢劫过萧贤臣,开始是一口咬定俄人道落脱夫的丈夫曾与他存有旧嫌,故意栽赃陷害与他;后来当审判官问及在双城子被捕时,他为什么承认犯罪事实时,他又说当时在双城子时他是被无罪释放的。虽然被告百般狡辩,但有证人道落脱夫的证明书和撤克森等在双城子对其劫财情节供认不讳的事实,16日,天津地方审判厅做出撤克森有罪的一审判决:撤克森犯诈财罪,处三等有期徒刑三年,褫夺入军籍之资格终身。撤克森不服,于次日向直隶高等审判厅提出上诉。

  在押期间,撤克森提出在审理终结前,自己应该押于审判厅的看守所内,而不应押在第一监狱,并要求审判厅通知其家属明日前来接见,审判厅均满足了他的要求。因当时正值隆冬季节,撤克森又以身患肺炎为由,要求为他在所内安装一个火炉。在当时,中国并未有监狱为罪犯安装过火炉的先例,但考虑到国际影响,还是将他改押于病监,破例为他安放了火炉,并且请来西医为他治病。在饮食上,则按照他的饮食习惯,专门开小灶,为他供应牛奶面包。

  二审中,撤克森的辩护律师称,撤克森在双城子是无罪释放的,并非是越狱逃跑,在俄方已做出无罪释放的执行期内,中国无权审理,更无权改判;按照中国证据法则,收证人以呈词函件代当庭之陈述者,不能作为证言采用,更何况证明书中写到的案发当时,道落脱夫并未在头等包房内,她只是听到的,而非亲眼所见,所以,道落脱夫之证明书不能发生证言效力。

  在审判厅休庭调查期间,经外交手段,由海参崴总领事寄来函件,证明了撤克森等三人劫财及撤克森在双城子越狱潜逃的事实,并提出:一、务须严缉在逃各犯;二、此案未开审以前,务将各犯拘禁,免逃法纲;三、须将该犯等财产查封,以备赔偿华商之经济损失。

  同年3月16日,直隶高等审判厅做出“驳回撤克森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撤克森仍不服判决,遂上诉至大理院。上诉书中提到:信件不能发生证据效力,是中国法律之规定,且大理院1916年上字五号案早有判例,中国法律不能出尔反尔,此一时彼一时。

 

  此案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被告撤克森之所以一再上诉并提出种种特殊要求,天津审判厅在审理此案时之所以小心翼翼,都是因为当时中国正在向国际社会申请收回领事裁判权,而此案已引起国内、国际的普遍关注。

  1922年1月,在华府会议上,中国政府提出收回各国领事裁判权的申请,各国藉口中国司法不健全而予以拒绝,后经中国专使一再据理力争,各国才答应闭会3个月后,由各国政府派代表组织司法视察团于4月中旬到华视察各省司法状况,视察地区以各通商地方为主,天津也列在其中。

  中国政府对此次国际司法视察团来华考察非常重视,勒令司法部对中国司法限期进行改良,以求与国际法律接轨。为此,司法部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各地分设审检分厅;为改变原有县知事兼理司法,违背司法独立的弊端,特仿照美国司法旧例,采用巡回裁判制度,在未设审检厅的各县,增设多名审检官,每日巡回各地,这样既节省了经费,又维护了司法独立的宗旨;为保障人权,改变中国司法“以往只知依法判断,而与人民习惯不时发生阻碍,殊失保障人权之本旨”,而令各省审检厅组织人员进行人民习惯调查会,成立人民习惯调查委员会;对看守所、监狱都做了相应的改革。

  撤克森案发生后,司法部立即下密令,让直隶审判厅“谨慎从事”,做到既要对受害的国民有一个交待,又要保证此案的判决结果让国际社会满意。

  此刻,在津的外文报纸也在推波助澜,天津的英文报纸《东方时报》对此案做了跟踪报道。该报称,监狱乃为刑事犯已决执行之处,而嫌疑犯撤克森未经审问即被羁押于天津第一监狱,显然有悖于法律;此案审理过程和目前的判决,已经成为中国收回各国领事裁判权的一大障碍;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内旁听席位不足20个,庭审时,审判长有拍案怒骂情形;在采访撤克森时,记者发现看守所内卫生环境极差,没有厕所,仅在所内放一马桶,更没有一件像样的被褥,此等恶劣条件严重地侵犯了在押犯的人权。该报每次登载此案的消息都会使报纸的销量激增,外国人对此案的特别关注由此可见一斑。

  更有人想用此案大做文章,将此案视为观察中国法律之良莠的依据。一些在华的外国法律人士纷纷发表言论,有的称,贵国之法官、律师、法警,擅行威势,言行蛮横,举止骄慢,与各国之司法界迥然不同,甚或以司法界之势泄个人之私愤,人民之无辜受害者不知凡几。有的称,中国在颁布的报纸条例中,限制了新闻舆论自由,应仿效世界法治各国,尊重舆论的先例,维护报纸发表言论的自由。

  他们还指出,要想收回各国领事裁判权,中国司法必须做如下改革:一、法庭内设当事人之坐席;二、法庭内宜多设旁听席;三、审问时不可有拍案怒骂情事;四、庭丁对于当事传唤时须和气;五、看守所内宜清洁;六、监狱至少每人须给单衣一套、被一条;七、待遇监犯不可稍有凌暴情事;八、审理案件须按照预定公布日期执行。

 

  收回领事裁判权终成泡影

 

  面对外国新闻媒体的接连不断的批评和日益临近的国际司法视察团来华考察的时间,同年7月18日,大理院将撤克森案发回了直隶审判厅重新审理。22日,直隶审判厅做出最终判决:撤克森因犯诈财罪,处四等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在押日期准以两日抵徒刑一日计。

  此案审结后,驻北京、上海等地的外国法律界人士就此案审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中国法律建设的缺陷展开了大讨论,他们普遍认为,中国司法官厅对于诉讼人及刑犯,仍不免沿前清专制习气,各省应废除各县承警制度,一律筹设初级厅。就目前状况,中国不可能收回各国领事裁判权。

  司法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遂通令各省法院马上筹备兴建改良试点,各县建立司法公署,从关税的5%中提出10%充作改良司法费用。但财政厅则提出“现值军事紧急,需款浩繁,各机关原有经费尚不能如期筹发,至各新增款项更属无处罗掘”。由于司法改革不能顺利进行,外交部只得以“因奉直战争,中国司法之改良皆未能进行”为由,通告各国,请求缓期一年再为调查。因此,国际司法视察团遂决定延至1923年5月来华视察。后又一推再推,直到1926年。

  各国司法视察团于1926年5月27日来华,首站为上海, 6月15日抵津。在交涉员及高等审检厅二厅长的陪同下,以日本司法领事宇美六郎为引导,由英国、比利时各两名委员,美国、法国、荷兰各一名委员组成的8人视察团,在参观了高等检察厅、高等审判厅和地方检察厅、地方审判厅后,又视察了天津第一监狱。他们最为关注的是犯人的饮食、居住和日常生活状况,法律问题及审理制度尚在其次,但仍有委员向直隶高等审判厅厅长询问当年审理撤克森案的情况。厅长遂调来当时的卷宗,较为详细地解答了委员的问题,并一再强调,当时的不足现已全部得到改良,今日之司法已有长足的进步,绝非昔日可比。但此案影响之深之广,以致事隔4年还有人抓住不放,是中国方面所没有料到的。

  16日下午,国际视察团离津赴京。后因北伐战争的爆发,收回各国领事裁判权的事情便再也无人过问。直至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才真正建立了自己完全独立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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