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箱尸案”真相(二)

来源:旧天津的大案 时间:2018年08月08日
  • A+
  • A
  • A-

真相大白

 

  31日,警方分别审讯了李宝旿和施美丽。

 

上图:杀人犯李宝旿、施美丽

 
  在预审室内,施到底还是个涉世不算太深的年轻妇女,面对检察官的严厉追问和无可抵赖的事实,她终于供认了其犯罪经过。
  25日上午9时,董突然闯入李与施的卧室,当时,他二人还未起床。李急忙穿上衣服,将董引至卧室的套间。董说要买呢子大衣,让李随她一道去。李说总不能空着肚子去吧,等会儿吃了饭再说。这时,施也已起床来到套间,一边倒咖啡,一边附和着说一会儿叫起士林送西餐来。随后,3人便闲聊起来。中午时,起士林送来了西餐和酒,他们3人就喝起酒来。正喝着,董又说起买大衣的事,李说下午还要去谈生意,不能买衣服了。董说那你就给钱,我自己去买。李说眼下手里没有那么多钱。董就急了,一下子站起来,指着李的鼻子说,原来昨天你是在骗我!说罢破口大骂,情急之中,抓起酒瓶就向李掷去,李闪身躲过。董又随手抄起桌上的一把铁榔头朝李的头上砸去,李用手一挡,榔头击中他的左手背,李反手夺下榔头握在手中。董又抓起一个景泰蓝的瓷瓶向李扔去,李跨前一步,抡起铁榔头猛击董的头部,董应声倒在地毯上。鲜血直淌,挣扎着欲站起来,施上前用双手按住董的双腿,李趁势用铁榔头连击董的头部十几下,直至董气厥身亡。时间是下午1点。
  面对董的尸体和满地的血污,李、施呆愣了近4个小时,经过苦思冥想,李想出移尸芮乐家的主意。他们先把尸体用带血的地毯裹好,抬至浴室,放进浴盆,用报纸盖好。又将屋子收拾妥当,恢复原样。为掩人耳目,他又在下午5时趁院中无人之机,故意在大门口高叫:“玉贞走好!”。随后,他又神速地独自驱车到河北大经路(今中山路)福裕祥藤椅铺,用9.5万法币买了一只旅行用柳条箱,向经理孙福生问了问绳子的价钱。在胜利桥(今北安桥)的摊上花了30万法币买了一条毯子,在村酒香饭庄对过的摊上买了绳子。风驰般回到大理道,时间是晚7时。为了不露破绽,他又驱车到董家安慰孙庆勋老太太,并制造车夫图财害命的迷雾。晚9时,他又强打精神,如约携施到乡村会应酬,后又至马场俱乐部跳舞、吃夜宵。
  午夜时分,李施二人驱车回到大理道53号。他们蹑手蹑脚地走进浴室,把准备好的柳条箱打开,铺好买来的毛毯和绳子。戴上乳胶手套,把董的尸体在浴盆中冲洗后抬出。可是柳条箱太小,尸身已经僵硬,无法装进去。丧心病狂的二人,拿出美国制造的钢板锯,剥下董的外衣、内衣,残忍地锯下董的头,用报纸裹好,放在一边;又锯下董的两条大腿,用报纸擦去颈部、臀部及两条腿锯口处的血迹。就这样,赤条条的尸体被锯成头、身、腿三截。李又将人头丢在壁炉里焚烧,待使人不能辨认时才取出,连同身、腿一同放入柳条箱内,又洒上樟脑粉精。随后,二人又一起将血衣、报纸等塞进壁炉内烧毁,以图杀人灭迹。
  第二天,他们二人共同将箱子拉至芮乐家。只因芮乐闻出异味,李到恒顺拍卖行找经理陈焕才订做了木箱,并亲手将木箱牢牢钉死。深恐芮乐夫妇探知董失踪的消息产生怀疑,他自己亲自告诉了他们夫妇这一消息,不料,芮乐夫妇马上联想到了箱子。下午,他又让施到芮乐家散布车夫图财害命的迷雾,也正是这一迷雾,险些蒙骗了警方。俗话说,纸里包不住火,芮乐夫妇在极端矛盾后还是报了警。
  审讯李宝旿就没有那么简单了。预审室内李披着一件黑色呢大衣,青蓝色纯毛西装袒露在外,咖啡色毛衣上镶嵌着红色领结。他承认杀害了董,但是因为酒喝多了,头脑不清醒时杀的。另外,他还强调杀害董是他一人所为,施并没有共同参与。

 

法院三审

 

  11月7日,警察局将此案连同预审卷宗移送至河北天津地方法院。8日上午9时30分,监车开抵法院。法院门前围观者人山人海,都想一睹二杀人犯的真面目。监车停于待质所前,李先下车,施下车时李曾做搀扶状。李身材高大,面容沉郁,行路微跛。身着深灰人字呢大衣、绛色方格西服、猎式裤、灰毛衣、天蓝色衬衣、蓝花领带、棕色花袜、黄皮鞋。施着黄色皮毛大衣,内着绛色白格短大衣、粉红色衬衫、灰法蓝绒长裤,黄鹿皮鞋,头上系以紫红头纱,戴椭圆形黑眼镜,手提深蓝玻璃皮包,戴黑手套。两人下车后,即被押入待质所。
  下午2时半,检察官冯浩光对他二人进行审讯。施轻妆淡抹、敷粉画眉,态度安闲。两人均未戴镣。审讯历时1小时20分。其间施始终以英语回答问话,李为其做翻译。此次侦讯,大体与预审时相同,惟施矢口否认帮助李紧按董双腿一节,诡称是预审时听不懂中国话。
  10日,死者之兄董绍周、妹董玉芝向河北天津地方法院提起控诉。历时月余,12月10日,河北天津地方法院检察处对此案侦察终结,并以共同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1948年1月5日上午8时,河北天津地方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推事王涵礼宣读了判决书。其主文为:被告李允之即李宝旿共同杀人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共同损坏尸体处有期徒刑3年,应执行死刑,褫夺公权终身;被告施美丽共同杀人处无期徒刑,共同损坏尸体处有期徒刑3年,应执行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同年1月13日和16日,被告不服判决,分别上诉至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
  原告方也以“董玉贞被害肢解全系李宝旿和施美丽共同预谋所致”为由,对一审提出异议,请求对施美丽处以极刑。
  4月19日,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做出对上诉人李宝旿、施美丽羁押期延长两个月的裁定。5月29日上午,该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的辩护律师朱德武在辩护演说中说到:“首先,本案根据被告自供情形,究竟是杀人还是伤害致死尚不足证明,而系与董玉贞喝过酒才争吵以至于互殴;其次,被告乃是学工业的,家中常有应用工具并不足奇。原判并未能详查事实即处被告以极刑,而没有说明理由是为不当。故求废弃原判而另为适当之判决,处被告以较轻之刑。”
  李的另一辩护律师孙鹤鸣也一再强调,李之杀人系伤害致人死,而非蓄谋故意。
  施的律师殳胜民说:“施美丽被认为杀人罪共同正犯,究竟有何依据?查李允之的陈述,始终说这件事情是他一人所做,实在没有施美丽的事。而且施美丽的中国话说的并不太好。至于共同肢解尸体,更无法证明。”
  证人陆保禄也当庭质证说:“警察局带他们去认案时,我曾问过施美丽这事是你做的吗?她说这事是我们二人做的,这是因为喝了酒的好处。”
  同日下午4时,该院做出“驳回上诉”的判决。
  同年6月12日、18日,李、施因不服判决,又上诉至南京法院。9月25日,该院做出“原判决撤销,发回河北高等法院天津分院(即第一分院)更为审理”的判决。其理由是:惟查杀人情形,据上诉人李允之口供,始终谓董玉贞屡次先用铁榔头打伊,被夺后复用瓷罐打,伊才用铁榔头击董头部。上诉人施美丽供亦相同,经检察官验明,李允之左手背钝器伤一处,青赤散动,填单附卷。此项伤痕是否为董先行殴击所致,原审并未查明……则李允之加害董玉贞之动机,并非因董之叫骂;其所持凶器,亦非如原判所云:趁董不备,取于桌上。原判所供杀人原因、经过,即难谓与事实相符。而其被迫起愤,加以还击,虽有杀意,非同宿谋,量处刑罚,即应斟酌。
  判决发回后,河北高等法院天津分院还未及再次审理,天津已经解放,军管会接管了法院,天津市人民法院成立了。

 

罪有应得

 

  李宝旿在人民监狱中受到教育并写了坦白书。
  1951年3月12日和20日,董玉芝和孙庆勋也改变了严惩凶犯的态度,分别向天津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从轻判处李宝旿。
  董玉芝写到:关于李宝旿、施美丽杀害董玉贞一案,在人民的立场上是罪无可赦的,可是家中尚有子女4人均未成年,颇需照顾与教养。此种情形已为家母所谅解,望贵法院负责同志从轻判处。
  孙庆勋写到:当1947年,我女儿董玉贞被害后,我因疼女儿心切,恨李之成分甚盛。至今我女儿已死4年,4个孩子没了母亲,父亲又在狱中……特此谨呈天津人民法院负责同志明鉴。
  但法不容情,1951年3月30日,天津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被告李允之因杀人、损毁尸体罪处死刑;被告施美丽因共同杀人、损毁尸体罪处无期徒刑。
  5月11日,李宝旿通过天津市人民法院,向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呈交了5页3000余字的上诉书。
  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上诉驳回”的终审判决。
  7月24日上午10时,天津市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命令,监提李宝旿,验明正身,绑赴刑场,执行枪决。施美丽被押往天津监狱,开始了她漫长的监狱生活。
  这起历时近5年,轰动津城的箱尸案,终于以正义战胜邪恶而告结束。


发表评论
  • 共有0条评论
  • 显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