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花旗银行天津分行
花旗银行变更外币储蓄账规章的通知(1941年2月28日)(右图);天津花旗银行支票(右图)
花旗银行的前身是纽约城市银行,由斯提耳曼家族于1812年创立,总部设在华尔街。1865年,该行更名为“纽约国家城市银行”。
19世纪末20世纪初,因经营庚子赔款先后在上海、广州、北京、天津、汉口等地设立分行。因每天门上都挂着一面星星和条条的旗子(美国国旗),上海人叫它“花旗”银行。1927年,该行入乡随俗,中文名改称“花旗银行”,并沿用至今。
花旗银行是美国在津银行中势力最大的一家,曾参与对清政府和北洋政府的政治贷款。银行通过白银借款,对北洋政府铸币进行监督。1916年财政部白银借款合同(垫款购买银条合同)第六条规定:“银条到津后,应由天津造币总厂依银行之指挥运入厂中专库收贮,此项银库不收赁资,其运费亦由厂担任。银条入库后至铸币之时为止,名义上仍听银行处分,由银行保管,然如有意外之事,应由政府担负。至提出铸币时,每次提出与上次相距时间及提出之数量须由天津花旗银行代表与造币厂监督双方商妥,但按照本条提出之数量,无论何时,不得逾30万盎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