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天津市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方案
为做好2021年天津市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1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1〕489号)和《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7号)要求,结合我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状况,制定本方案。
一、专业级别
2021年申报档案系列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申报。
二、参评范围
(一)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职从事档案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档案系列职称申报评审。
(二)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及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得申报档案系列职称评审。
三、评审方式
2021年档案系列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
四、评审标准
2021年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有关标准条件,按照《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7号)及我市有关职称制度政策规定执行。
(一)基本条件
1. 政治素质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作风端正,积极为档案事业贡献力量。
3.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工作水平。
4. 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馆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馆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5)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
2. 专业能力要求。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此外,在担任助理馆员期间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2)参与制定本单位档案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
(3)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能够制订档案工作方案。
3. 业绩成果要求。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期间,应具备下列成果中的2项:
(1)将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运用于业务工作实践,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工作成绩显著,公认为业务骨干。
(2)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相同档次其他成果奖,下同)。
(3)作为业务骨干参加完成的研究成果被区局级以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推广应用。
(4)获区局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5)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至少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有正式刊号,下同)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刊物(《天津档案》,下同)上发表2篇2500字以上专业论文;或者能够根据利用者或社会需要,系统地或按专题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研工作,编研成果在10万字以上,档案利用效益突出。
4. 破格条件。满足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要求,但是不满足本条第1款学历、资历要求的,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的一般需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3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
(2)对档案学理论研究有较深造诣,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卓著,满足本条第3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及以上,并经具有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的2名同行专家推荐及区局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4)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至少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刊物上发表3篇2500字以上专业论文。
(三)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副研究馆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2. 专业能力要求。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此外,在担任馆员期间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档案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2)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3. 业绩成果要求。担任馆员职务期间,应具备下列成果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将一项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运用于档案部门业务建设中,产生显著效益,并得到区局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和推广。
(2)主持推广档案新科技成果2项以上,被区局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主持或负责完成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
(4)获省部级部门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5)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至少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刊物上发表3篇2500字以上专业论文;或者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编辑出版(含内部发行)档案文献汇编30万字以上;或者主持完成3项省部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
4. 破格条件。满足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要求,但是不满足本条第1款学历、资历要求的,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及以下的,一般需担任馆员职务满3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
(2)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
(3)对档案学理论研究有较深的造诣,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4)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卓著,满足本条第3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及以上,并经具有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的2名同行专家推荐及区局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5)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至少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刊物上发表5篇2500字以上专业论文;或者公开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的档案方面专著。
(四)继续教育学时条件
按照国家档案局、人社部《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档发〔2018〕19号)关于档案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90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的要求,完成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数。对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
(五)职称转评相关条件
具有其他系列职称、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的档案专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转评同层级档案系列职称;具有其他系列职称聘任档案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档案系列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凭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五、材料要求
以下各项申报材料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上传提交审核,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一)在线填报并生成的材料
1.《2021年度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
(二)扫描上传的材料
3.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表等申报数额核定材料。
4.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申报人取得非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含国外高等院校颁发)的,申报材料必须附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书。
5.已取得的最高级别职称证书。
6.劳动(聘用、劳务)合同(协议)。
7.申报人业绩综述(申报副高级的1500~2000字,申报中级的1000~1500字,重点说明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业务成果及学术水平)。
8.其他业绩材料。包括论文(含发表论文刊物封面、版权页、目录及正文)、著作、专利、案例、业绩证明函、奖励证书等能够证明本人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的业绩材料。所有杂志社清样稿、论文采用通知、采用证明不能作为论文提交。
9.对破格申报人员,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破格推荐报告及相关材料。
六、工作程序
(一)开展申报推荐(2021年11月19日前完成)
各业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申报人依据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方案,填写《2021年度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准备对应佐证材料。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推荐申报人员。
(二)开展线上申报(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
确定推荐的申报人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在线填报本人申报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线确认并提交至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于11月30日18:00前完成确认并提交至天津市档案系列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此后不再接收职称评审申报材料。
(三)组织专家评审(2022年1月28日前完成)
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受理,全部材料受理完成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四)公示评审结果
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将评审工作报告和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于公示完成5个工作日内送市人社局备案。
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审系统中获得电子职称证书。
七、公开方式
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有关信息通过天津档案方志网(网址为www.tjdag.gov.cn)予以公开。
联系电话:83603123 8360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