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档手续
天津市档案馆查档须知
一、单位和个人持有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
利用本馆尚未开放档案,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的《天津市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查阅利用规定》办理。
二、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资料,其公布权属于市档案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转让或出版摘抄、复制的档案。
三、利用者须按照利用规定阅览、摘录、外借、复制有关档案,并可以通过市档案馆网站、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进行咨询和委托代查。
四、初次来馆,须交验证件,填写“利用档案申请调卷单”。间断七天以上再来馆阅档,须重新办理阅档手续。
五、查阅档案,每批次不得超过五卷,阅毕按原样还清后,方可利用下一批次案卷,每日查档卷数不限。凡已扫描的档案,本馆不再提供原件阅览。
六、借阅档案,要当面点清,阅毕按原样封装交回。未经许可,不得将档案资料转借他人。
七、爱护档案资料,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勾抹、描摹,严禁涂改、剪裁或拆卷抽取档案材料;不得将档案资料携出阅览室,确保所借档案资料的实体与信息安全。
八、严禁以任何方式在查阅设备上连接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对档案电子目录或全文数据进行拷贝。
九、不得摘录与所查问题无关的内容。在研究著述中引用抄录的档案须经市档案馆同意,并在文中注明“天津市档案馆收藏”字样和该档案档号。
十、随身物品须放置在本馆提供的存物箱内,不得携带箱包、照相器材、食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阅览室,饮用水具须放置在指定地点;保持阅览室内肃静和卫生,禁止喧哗,严禁吸烟,不准随地吐痰。
十一、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我馆工作人员视情对其进行教育,劝阻,对情节严重者有权停止其利用档案,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查档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4:30。
十三、延时查档服务:电子阅览室查档时间中午由11:30延至1:30,下午由4:30延至5:30。
电话:022-12345 022-23678909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1号增1号
邮政编码:300191
天津市档案馆
天津市档案馆节假日利用馆藏档案
预约登记办法
天津市档案馆节假日预约查阅档案服务具体办法如下:
一、需公共节假日来我馆查阅利用档案者,应提前七日与我馆预约,预约电话23678909。
二、来本馆查阅、利用档案材料者,须持个人和单位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介绍信等 ),写明查阅目的和内容,填写“利用档案申请调卷单”,经本馆同意方能查阅利用。
三、利用者应服从门卫管理,办理登记手续,严格遵守我馆查档利用制度。
四、节假日查阅档案的时间为9:00-16:00
电话:022-12345 022-23678909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1号增1号
邮政编码:300191
天津市档案馆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
查阅须知
1、天津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是市政府指定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利用者)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文件的查阅场所,可以为利用者提供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形成的政策性、法规性、公益性、服务性政府公开信息文件的查阅、复印或打印服务。
2、利用者需填写《天津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利用登记表》,办理查阅登记手续。
3、查阅、阅览文件时,请妥善保管好随身物品或将物品存入存包柜。
4、爱护公共财物,查阅中心内禁止吸烟,保持室内安静、整洁。
5、为确保文件的完整与安全,不得随意损毁文件。
6、请自觉将电话调至震动档,接听电话请将声音放低。
7、如需复印等相关服务请向工作人员咨询,查阅中心不接受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进行拷贝。
8、查阅服务中心提供免费饮用水,饮水时请到饮水区。
9、查阅服务中心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
电话:022-23678983 2367890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1号增1号
邮政编码:300191
天津市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