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档案报 时间: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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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特约通讯员 南皓月


本报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制度机制,近日,内蒙古以自治区政府令第271号形式公布《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25条,明确了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工作职责,规定了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管理要求、开发利用等相关内容。《办法》指出,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统筹协作的原则。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相关经费做好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办法》规定,建立重特大事件应对管理议事协调机制的,应当将档案部门列为成员单位,并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档案部门和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等单位的职责。《办法》提出,负责对重特大事件进行宣传报道的新闻媒体应当在报道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移交给相关应对管理部门、参与单位,或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


下一步,自治区档案部门将扎实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和政府规章宣贯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档案法规制度体系,切实加强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全面提升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努力完成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任务贡献力量。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4年10月21日 总第4202期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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